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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報特約評論員徐立凡
  既針對現行財政制度的弊端,也註重政府行政的實際,同時呼應財稅改革的大局,是此次預算法大修的主要特征。但也要看到,建立現代財政制度和法治政府這一目標,不是一個預算法文本的進步就可達成。
  醞釀十年,跨越三屆人大,歷經四審,有“經濟憲法”之稱的預算法8月31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終獲表決通過。作為國家財政和政府動作的基礎性法律,大修後的預算法在立法理念和關鍵條文上都有顯著進步。預算法的著力點是財政,而財政的背後則是建立法治政府和現代財政制度的法律環境。可以說,新預算法既開啟了財稅體制改革的大幕,也將國家治理現代化向前大大推進了一步。
  新預算法最重要的變化是立法理念上的變化。現行預算法的立法目標,是“強化預算的分配和監督職能,健全國家對預算的管理”,強調的是政府對於預算的管理權。新預算法的立法目標,則表述為“規範政府收支行為,強化預算約束”,強調的是對政府收支行為的規範制衡。這一變化,凸現了預算法就是政府收支約束法的本來屬性。
  這一點在細化全口徑預算、預算公開制度等方面表現得尤為明顯。此前,預算法只對一般公共預算作了規定,其他政府收入實際上游離於預算管理之外,“小金庫”屢查不絕,數額巨大的土地出讓金封閉運行,彩票基金管理缺乏公信力等之所以成為長期高亮的社會焦點,制度性原因即在於此。“全口徑”管理,除一般公共預算外,將政府性基金預算、國有資本經濟預算、社會保障預算也都包含進來,大大限制了諸多預算外資金暗箱操作的空間。
  三公消費是另一個社會長期關註的焦點。此前,不少政府部門編製的三公經費預算,有意無意只給出一個總數和科目,要麼公眾看不懂,要麼監督無門。新預算法對預算公開制度作了進一步的細化,今後政府支出應按經濟分類,其中基本支出編到“款”,項目支出編到“項”;而決算編製中,所有政府支出都按功能分類編到最詳細的“款”。這為社會監督提供了基本依據。
  新預算法還正式賦予了地方有限發債權。地方債務風險是地方發展面臨的主要隱患,為解決這一問題,此前已允許部分地方試行自主發債。但是,地方發債還需要防止任期內無限舉債、新官不理舊債等可能出現的問題。新預算法在部分“開閘”地方發債的同時,對舉債主體、規模和用途作了嚴格規定,同時明確對擅自調整預算的行為要進行追責。這些條文,有利於理順中央和地方之間的財政權力關係,推動地方財權事權的統一。
  既針對現行財政制度的弊端,也註重政府行政的實際,同時呼應財稅改革的大局,是此次預算法大修的主要特征。但也要看到,建立現代財政制度和法治政府這一目標,不是一個預算法文本的進步就可達成。舊的行為慣性、管理能力、落實情況等,都在決定著接近目標的節奏。比如,在賦予人大實際的監督權後,各級人大能否有效擔負起相關職能,解讀專業性較強的預算?公眾對於政府收支的監督是否有快速有效的反饋機制?專項轉移支付是否仍可能成為公共財政“漏斗”等等,都還有待今後完善。
  不過,預算法大修本身,已經表明瞭以改革公共財政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決心和意志。可以預見,邁開了這一大步,第二步第三步也將接踵而來。
  相關報道見A05版  (原標題:預算法大修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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